赣南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8-09-29 16:34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江西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学校及有关教学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把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定期专题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基地建设达规模、上水平、出特色。

第三条 学校在重点加强各临床医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建设和发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签定协议,明确学校和教学基地双方义务和权益,加强双方在医疗、教学、科研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两大类。

 

第二章 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指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和护理学等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以及预防医学除专业实习外的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非领导体制附属医院,下同)、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一节 附属医院

第六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七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

1.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实验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见习等教学任务;

2.协同临床医学院具体组织、安排和指导临床教学工作;

3.协同临床医学院编撰临床见习、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制定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4.协同临床医学院定期组织临床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

5.协同临床医学院协调与各教学、实习医院的关系,关心、支持校外基地建设,为其人员的进修、培训提供方便;

6.收集临床教学反馈信息,加强临床教学研究,改进实践教学工作。

第八条 根椐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附属医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有5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齐全,其中内、外、妇、儿病床应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医院有教学病种收治制度,生均管床不少于6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80%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者所占比例达到15%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高级职称医师承担理论教学的比例≥40%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室、示教室、临床技能训练室及设备、图书馆、学生值班室、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低于每名学生8-10平方米;

4.医院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等组织。设置与承担课程相应的教研室,教学活动常态化;

5. 医院应保障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年开支总数不低于医院年总收入0.5%,以保障教学正常运行;

6. 医院制定有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7医院有科学的教学计划,注重教学质量监控,建立教学评价制度,教学档案管理规范;积极开展临床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

8.医院注重学生的道德修养及职业素质训练,有医德医风教育及医患沟通培训的内容;

9.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安排,效果好。

10.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水平。

第九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备,其教学编制按职工与学生1:7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安排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十一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认定程序

医院向学校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并附主管部门的意见,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提出意见,经学校会议审定后,学校和医院按《江西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条件与认定程序》规定共同向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提交申请进行认定。

 

第二节 教学医院

第十二条 赣南医学院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 )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部备案的,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有教学病种收治制度,生均管床不少于6张;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60%以上,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高尚、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理论课教学任务的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能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能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3. 有必需的临床教学基础设施,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临床示教室、临床技能训练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学生值班室、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低于每名学生4平方米;

4.医院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等组织。设置与承担课程相应的教研室,教学活动常态化;

5. 医院应保障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年开支总数不低于医院年总收入0.2%,保障教学正常运行;

6. 医院制定有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7.医院有科学的教学计划,注重教学质量监控,建立教学评价制度,教学档案管理规范;

8.医院注重学生的道德修养及职业素质训练,有医德医风教育及医患沟通培训的内容;

9.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安排,效果好;

10.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四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并主动承担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指导临床基本技能训练与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十五条 教学医院的认定程序

教学医院需成为我校实习医院2年以上才可申报,医院向学校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并附主管部门的意见,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提出意见,经学校会议审定后,学校和医院按《江西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条件与认定程序》规定共同向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提交申请进行认定。

第三节 实习医院

第十六条 赣南医学院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 )是指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学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七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是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生均管床不少于6张;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60%以上。有一定数量并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 具有必须的临床教学基础设施。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临床示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学生值班室、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低于每名学生2.5平方米

4.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和专职或兼职教学管理人员;主要科室设置相应的教研室,教学活动常规化;

5.临床教学经费充足,满足教学正常运行;

6.有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7.有科学的教学计划,注重教学质量监控,建立教学评价制度,教学档案管理规范;

8.注重学生的道德修养及职业素质训练,有医德医风教育及医患沟通培训的内容;

9.积极开展临床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教学工作有调研、有总结;

10. 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安排,效果好;

11.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达到二级医院水平。

第十八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并主动承担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指导临床基本技能训练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医院的认定,由教务处会同医院向学校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并附主管部门的意见,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提出考评意见,经学校会议审定后,与医院签署正式协议并挂牌,成为学校的实习医院,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条 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学校非医学类专业学生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具备有适应相关专业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的基本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并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有能力指导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初级以上专业人员;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的认定程序

各院系、专业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与评估,将考评意见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签署合作协议,成为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宏观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统筹管理和合理调配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资源。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和创新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各级各类基地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教学质量与基地建设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各二级学院承担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业务管理等责任;各专业承担相应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组织及教学质量管理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建设,非医学类实践教学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建设,报教务处备案。各二级学院、各专业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特点,健全完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指导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建设与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实践教学基地应认真履行协议,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实践教学的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健全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各学院和专业健全完善实践教学基地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学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考评优秀的基地,将给予表彰,在各项教学建设中重点扶持;对推诿学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等发展滞后的基地,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分配教学任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将给予警告,直至摘牌。

第二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两院合一的管理体制,即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兼任临床医学院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附属医院要把教学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主要责任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医院应建立定期研究临床教学工作制度,加强教学基本文件的建设,确保教学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院长定期教学查房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临床教学中的问题,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要认真落实学校有关教学基本建设文件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相应的倾斜政策,加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不断改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用房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情况,为附属医院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聘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三十二条 非领导体制附属医院实行正副院长兼任临床医学院正副院长的管理体制,其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参照直属附属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有一名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与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设立的附属医院,须悬挂经认定的学校附属医院牌匾。其余实践教学基地,授予赣南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单位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称号。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人员,享有在学校借阅图书资料(含查阅电子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学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均应对教学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尽量创造条件满足教学要求;把教学工作列入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晋职升级、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学生、教学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支付学生的实践(习)经费,并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检查的组织领导、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业务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等活动,帮助实践教学基地切实提高教学和业务水平。学校每两年举行一次实践教学经验交流研讨活动。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层次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赣医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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